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賦稅》2010/12/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
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
當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
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
事。
該 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
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
之統一發票, 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
用罄且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
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
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
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
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
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
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 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
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
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
錯 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
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
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
資料並書 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
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
定。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傅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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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聲明:本局99年11月16日刊登之標題「誤用前
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新聞稿一文
中,原文「……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
2月 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更正為
「……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
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