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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賦稅》2010/12/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


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


當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


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


事。



該 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


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


之統一發票, 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


用罄且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


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


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


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


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


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


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 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31日仍


繼續使用991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


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


錯 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


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3


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


資料並書 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


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


定。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傅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


160



更 正聲明:本局991116日刊登之標題「誤用前


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新聞稿一文


中,原文「……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1


2月 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更正為


……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34月份之


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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