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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自動申報者,可減半處罰,但不得免罰 (2010/1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


或填發扣繳憑單,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可減半處


罰,但不得免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


定,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


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


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


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該 局指出,甲公司98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已依法扣


繳稅額,惟未依規定期限於99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


單,嗣後自動申報,遭該局按扣繳稅額處10(


20×1/2)罰鍰,扣繳義務人(即該公司負責人)


服,主張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自動補報


免罰規定申請復查。該局以原處分係對未依限填報


扣繳憑單之行為處罰,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免罰規定之適用,原處罰鍰並


無違誤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


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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