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短漏開發票當心受停業處分

《賦稅》2010/11/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繳漏稅額,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1年內如經查獲達3次以上,還會被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為7日至14日,第2次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後者,為2個月以上;又1年內受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以上,次年再被停業處分,期限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該 局指出,所謂1年內查獲3次以上,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例如,甲公司981013日、981126日及99515日 分別被查獲漏開發票,即甲公司1年內(991012日前)被查獲漏開發票3次,則應受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如該公司99920日又被查獲漏開發 票,則應受第2次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心存僥倖,只要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經人檢舉或被稽徵機關查獲,除將遭補稅處罰外,甚受停業處分,影響企業形象。



(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分 網: 賦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