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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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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務部與立法委員共同推動修正民法繼承編明文保護弱勢繼承人僅就所得 遺產負清償責任,現行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期間亦將延長,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96年11 月8日及 11月15日召開會議審查通過「民法繼 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條文採納法務部修正建議,即二大保 障繼承人之機制,第一、增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俟此案完成立法 後,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不會再因為繼承而承受債務、桎梏終生;第 二、 此次修正也將現行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限及起算點,均修正為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其三個月期間均係自繼承人知悉被繼 承人死亡且知悉 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始開始起算,修正現行法自被繼承 人死亡時起算。 日後不會再發生繼承人因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不能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 繼承期限之情形。 修法主要在解決近日社會上迭有繼承人因不知自己已成 繼承人,或不知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以致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債務之問題 ,行政及立法部門均積極進行修正民 法繼承編,本次修正有民進黨、國民 黨、親民黨多位委員之提案,法務部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以修正幅度最 小且最能解決目前實務問題之方式,保護弱勢繼承人, 並兼顧交易安定, 法務部之建議修正條文獲得立法院朝野黨團之肯認與支持。審查會多位委 員不分黨派,參與並推動完成該次修法審查,如謝國樑委員、楊芳婉委 員、郭林勇委員、王幸男委員、黃淑英委員、李復甸委員、徐中雄委員等 委員,該次繼承編之修正,可謂行政及立法部門橫向合作之成果,對於民 眾權益之保障,更 向前邁向一大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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