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營業人出售或無償過戶其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


直接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


3項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


徵營業稅;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 貨


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自應與消費


者負擔相同稅賦,基於租稅公平之立場,應視為銷售貨


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違反規定應依 營業


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常誤解法令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有下列3種最為常見:




一、一般營業人以公司行號名義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時,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日後出售時亦誤認為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營業人將車輛直接過戶予負責人,未開立統一發票。




三、無償移轉他人(含公司員工、親朋好友等)所有,未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直接無償移轉他


人所有,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


受罰。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將加息免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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