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除依法處罰外,自核定使用日起,以稅率5%核課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除依法處罰外,自核定使用日起,以稅率5%核課營業稅。
該 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人。其於設立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 票,如嗣後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視覺功能障礙經營 者之按摩業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 即按稅率5%核課營業稅,並依規定處以3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 局舉例說明,甲行號經營服飾店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44,000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440元。後因生意興隆擴大 營業,營業額蒸蒸日上,經國稅局重新查定每月銷售額為324,000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故核定自102年9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惟甲行號經合法 通知而未使用,國稅局除依規定處罰外,同時依查得資料按稅率5%計算核課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於接到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通知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吳課長;電話2358-7979 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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