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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尚未
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請儘速選擇專業訓練單
位,於今年(98)底前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 數,以利明
(99)年度繼續執業。
該局說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依記帳士法第2條
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者,應依記帳士法
第35 條訂定之管理辦法中第22條規定,於每年完成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
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
經 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
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
格,擅自執行該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
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該法第35條第1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
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
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局網站(網
址:http://www.ntat.gov.tw/ )記帳及報稅 代理業務
人專區已定期公布專業訓練單位最新開課相關訊息,並提
供相關網站連結其他地區國稅局核准之訓練單位資料,方
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選擇合適之專業 訓練課程,請
業者多加利用。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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