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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尚未


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請儘速選擇專業訓練單


位,於今年(98)底前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 數,以利明


99)年度繼續執業。




該局說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依記帳士法第2


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者,應依記帳士法


35 條訂定之管理辦法中第22條規定,於每年完成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


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


經 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


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


格,擅自執行該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


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該法第35條第1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


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


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局網站(網


址:http://www.ntat.gov.tw/ )記帳及報稅 代理業務


人專區已定期公布專業訓練單位最新開課相關訊息,並提


供相關網站連結其他地區國稅局核准之訓練單位資料,方


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選擇合適之專業 訓練課程,請


業者多加利用。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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