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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已


死亡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


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 查獲A 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死亡親屬免


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A君主張其申報扶養親屬雖已死 亡,惟仍接獲其死亡次


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基於誠實報稅,乃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並將其所得合併申報,實非蓄意虛列死亡親屬,請求註銷


罰鍰,惟其虛報已死亡親屬 免稅額及扣除額屬實,雖非


故意,亦難卸過失之責,仍應處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既知扶養親屬已死亡,又收到其


所得年度為死亡次一年度之扣繳 憑單,應主動向扣繳


單位查明更正扣繳憑單,又於所得稅申報有疑義時,亦


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詳為查明,以免因虛報死亡親屬而遭


補稅處罰




(聯絡人: 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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