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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已
死亡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
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 查獲A 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死亡親屬免
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A君主張其申報扶養親屬雖已死 亡,惟仍接獲其死亡次
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基於誠實報稅,乃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並將其所得合併申報,實非蓄意虛列死亡親屬,請求註銷
罰鍰,惟其虛報已死亡親屬 免稅額及扣除額屬實,雖非
故意,亦難卸過失之責,仍應處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既知扶養親屬已死亡,又收到其
所得年度為死亡次一年度之扣繳 憑單,應主動向扣繳
單位查明更正扣繳憑單,又於所得稅申報有疑義時,亦
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詳為查明,以免因虛報死亡親屬而遭
補稅處罰。
(聯絡人: 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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