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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內之不動產買賣應檢附之基本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將不動產出售予子女,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如須申報贈與,又應檢附文件為何?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將房地出售予子女,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一、贈與稅申報書(1頁及第4頁之納稅義務人簽章部分請務必簽章)


二、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影本、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及房屋契稅稅單影本。



四、買賣移轉契約書(私契)影本或資金收付分析表。



五、出賣人存摺影本、承買人存摺影本、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如係貸款取得,請檢附償債能力證明。



六、委任他人代辦時請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請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收件時應補附之基本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如嗣後查核尚有應補資料,該局將會另行通知補正。



該局提醒,目前各分局、稽徵所均有設置贈與稅收件櫃台,民眾可就近到各分局、稽徵所辦理。



(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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