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一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之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
分單繳納遺產稅,雖該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但對於尚
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
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
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 動
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
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
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
共有 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是以,遺產稅納稅義務
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依前述規定向
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 惟在遺產分割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
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
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 單之稅款繳納完竣後,
雖依財政部86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2388號函釋規定,
可免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
連帶納稅義 務之責任。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000元,
繼承人有甲、乙、丙及丁4人,繼承人甲君申請按法定應
繼分繳納稅款250,000元,對未分 單之稅款750,000元,
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如未分單部分逾期未繳納,國稅
局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甲、乙、丙及丁為納
稅義務人,將所欠 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
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
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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