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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一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之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


分單繳納遺產稅,雖該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但對於尚


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


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


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 動


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


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


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


共有 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是以,遺產稅納稅義務




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依前述規定向


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 惟在遺產分割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


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


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 單之稅款繳納完竣後,


雖依財政部86927日台財稅第861912388號函釋規定,


可免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


連帶納稅義 務之責任。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000元,


繼承人有甲、乙、丙及丁4人,繼承人甲君申請按法定應


繼分繳納稅款250,000元,對未分 單之稅款750,000元,


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如未分單部分逾期未繳納,國稅


局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甲、乙、丙及丁為納


稅義務人,將所欠 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


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


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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