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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已進入最後2個月課程,該局已寄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請尚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儘快選擇專業訓練單位完成課程時數,以利明(100)年度繼續執業。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前揭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指出,為利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依規定完成相關專業訓練,該局網站(網 址: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index4.jsp)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區定期公布專業訓練單位最新開課相關訊息,並提供連結其他地區國稅局核准之訓 練單位資料,方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選擇合適之專業訓練課程,請業者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其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 申請書所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名稱執業,勿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以免違反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受罰。另記帳業者如須變更事務所名稱,請填具變更執業登錄申請書,向該局(資料科)辦理執業登錄事項變更。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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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