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之相關規定


 


應稅免稅之計算


1免稅加班費


a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b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限度內支領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可適用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但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時數暨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之加班時數則不受限制《賦稅》2002/12/2


公司行號員工因公務繁忙無暇休假而領取「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因雇主目的而執行職務所支領之所得,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第二款但書規定,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賦稅》2004/3/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以內。領取「不休假獎金」如果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範圍標準,就可免納所得稅。《賦稅》2002/12/31


 


 


2應稅加班費


a超過上述限額之加班費


b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即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依定額給付,係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憑證


1加班時間紀錄(即加班費須有加班之事實,提供加班時間紀錄卡(加班打卡紀錄或加班簽到簿、加班工作內容之報告表)、加班印領清冊、相關支付之資金紀錄)


2其未有加班時間紀錄或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併入各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勞動基準法第32


加班男工一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加班


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天不得


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依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


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女性員工加班時數業已


增加為四十六小時),超過該部分應視為員


工薪資所得


 


罰款


如有虛列, 被查獲無加班事實卻假借員工加班名義實際為給付薪資之情事,除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漏稅罰外,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幫助犯」移送刑責,將原申報之加班費改按薪資支出列帳,並通報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外, ,並追究業者之扣繳責任


 


查獲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共列報加班費一百六十餘萬元,惟公司僅提示加班核准單,無法提示加班簽到、簽退或打卡紀錄暨記載加班工作內容之 報告表等證明文件供核;該局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第十二款規定,將原申報之加班費改按薪資支出列帳,並通報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歸課綜合 所得稅。《賦稅》2003/7/29


 


 


有公司辦理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列報加班費四九一、九五元, 案經本局三重稽徵所以其未提示加班紀錄,予以全數剔除而核定其全年所得額為一、五八五、六九七元,應補稅額三八六、四二四元。申請人不服,主張有加班紀錄 卡並檢附該文件供核,懇請准予列報云云,申請復查。查本案復查時申請人雖補具之加班紀錄卡供核,惟查查其當年度加班費記載(詳什費科目)係與薪資(詳薪資 科目)及伙食費(詳伙食費科目)同於每月月底發放,又查其銀行存款科目每月月底薪資發放卻僅記載薪資及伙食費,且申請人之現金帳及其他應付款項亦無加班費支付之相關記載,是本件系爭加班費四九一、九五元,無相關支付之資金紀錄,難以認定申請人有實際支付之事實,是本局依前揭規定而予以剔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維持。《賦稅》2003/1/21


有限公司八十三及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列報加班費七六五、七九元,因未提示加班紀錄遭全數否准認列。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惟經查核認定其補提示之加班核准單係臨訟補具,又仍未提示加班簽到、簽退記錄暨記載加班工作內容之報告表等供核,依規定原申報加班費改按薪資支出列帳並通報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賦稅》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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