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逃漏營業稅行為,凡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該 局說明,所稱「未經檢舉」,係指未經他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調查機關檢舉而言。且「檢舉」並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檢舉。故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 該局指 出,至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調查基準日」,其進銷項憑證異常而短漏報營業稅,例如:取得虛設行號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等案 件,其認定原則是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基準日;至重複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漏未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等案件,則以稽徵機關簽收日、調 卷日為調查基準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稅捐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及加計利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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