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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3月03日(日報) 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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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 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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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處罰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至95年2月3日截止,扣繳義務人並應於95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但因疏忽未依法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款處20%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該局指出,各類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應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仍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免扣繳憑單填報及填發,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扣繳義務人)未限申報或填發者,將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又私人團體或事業未依限辦理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並處7,500元之罰鍰,逾期仍不補報或填發者,則按所給付之金額處5%之罰鍰,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其給付總額在7,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給付總額逾7,500元者,處以3,750元罰鍰。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扣繳義務人、私人團體或事業如尚未申報或填發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者,請儘速辦理補報或填發,以減輕罰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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