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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在12萬元限額內,得列舉扣除。但申報有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3)自90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應注意檢附上揭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維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024181 分機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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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分離課稅之所得,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係就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一課稅年度內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計徵之。 該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包括:(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10)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上揭所得項目中,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分配之利息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額外,不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同時已扣繳稅款也不得自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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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綜合券商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之交際費,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財政部函釋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之交際費,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下列標準為限: (一)買賣有價證券,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二)因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股息、紅利及利息等投資收益,准併入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但投資收益免計入所得額部分,因實質免稅,則不應併計。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申報交際費7,000多萬元,因該公司係綜合證券商,設有經紀、承銷、自營等部門,前揭經營業務所支付之交際費,應個別歸屬各該部門之營業費用。是以,屬於應稅業務可列支之最高限額為1,300多萬元,其餘5,700多萬元則應屬免稅業務列支範圍。遂依前揭規定將應屬免稅範圍之交際費轉列至證券交易收入項下核列,調減應稅收入範圍之交際費5,700多萬元,補徵稅款1,0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綜合證券商列報交際費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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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自動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說明,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另外提醒扣繳單位於自動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應於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印章,以明責任,並據以免徵滯納金。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如逾期未辦理者,請儘速依前述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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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利息收入誤申報為短期票券利息,應調整補稅送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期票?利息所得係採分離課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扣繳稅額亦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某公司於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銀行存款利息所得600餘萬元當作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而漏未申報,卻又將扣繳稅額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調整補稅並處罰鍰。該公司辯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相關所得均已入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帳載結算金額亦已含該筆利息所得,至於會計師簽證申報予以調整減除,以致短報所得額,應追究的是簽證會計師過失,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短漏報責任,罰鍰應予註銷。該局以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作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即營利事業)補稅及處罰,而否准註銷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事業之收入、成本及費用、損失,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避免遭補稅及處罰,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法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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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95年3月10日登錄截止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原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申請登錄執業之作業將於95年3月1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未辦理登錄者,將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將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違反記帳士法規定,未辦理登錄者,不得從事記帳士業務;擅自執行業務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前項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執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指出,截至95年2月27日止,已向該局辦理執業登錄者計有1,448件,與實際從事記帳業人數,差距甚大。因此呼籲業者不要錯過最後申辦期限,把握時間,儘速於3月10日前完成登錄,以確保執業資格。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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