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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6 年 03月 05日
第 233 期 發行人:洪明賢 企劃:吉多陽編緝部 | 吉多陽網站 | 吉多陽e智網 |
本週重點

最新解釋令:


金融--


核定「九十五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工商--
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十七條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施行


勞健保新聞:


有關農民持以申請加保或申請給付之農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時,應如何認定其持分面積案


預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


稅務媒體新聞:


會計師事務所 選客戶時代來臨


投資大陸 掌握法律地圖(上)


會計師事務所 強化軟硬體


會計師事務所 經營多元化


資誠園地》金融業之稅務管理


工商媒體新聞:


台灣經濟之變》兩岸經貿 失衡卻緊密相繫


兩稅合一 陸銀成大贏家


遺產及贈與稅 擬採差別稅率


長期照護補助 擴及全部家庭


電信三巨頭 促資費改採逐年檢討


稅務政府新聞:


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將從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營業人申報零稅率案件查核作業」專案計畫


在大陸地區請當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例如法律諮詢),所給付之報酬,是否應予課稅?應如何辦理扣繳?


持有金融憑證的民眾也可以用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哦! 還有豐富大獎等您抽!


海關貨物通關流程透明化,歡迎廠商及報關業者善加利用海關網站查詢報單及貨物通關資訊


申報列舉保險費扣除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工商政府新聞:


推動增加優良企業上市(櫃)計畫案


台銀自96年2月27日起調整基準利率


金管會銀行局「96年度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開跑了


公告服飾標示基準草案條文暨說明


依銀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49條規定各銀行揭露轉銷呆帳客戶資料


最新解釋令


金融--
核定「九十五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令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3月03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604512740號
說明:核定「九十五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


1、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2、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核定「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令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3月03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604512770號
主旨:核定「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說明: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 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工商--
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十七條

交通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2月27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0960085011號
說明: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十七條。
第 三 條 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


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六、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七、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設計國內旅程。


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不利國家之言行。


二、不得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


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


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五、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未經旅客請求而變更旅程。


六、 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外,非經旅客請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


七、執有旅客證照時,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


八、 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且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施行

交通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02月07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0960085014號
說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第 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為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 有固定正當職業者或學生。


二、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者。


三、 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 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第 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配合政策者,交通部觀光局得依第一項公告數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第 五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十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


第 六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旅行業全聯會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一、 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二、 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三、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四、 固定正當職業(任職公司執照、員工證件)、在職、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等,必要時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


五、 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證件影本。(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六、 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之合作契約。


大 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下列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送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後,交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檢附下列文件,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駐外館處有移民署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 入國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


一、 團體名冊或旅客名單。


二、 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三、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四、 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本。


五、 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現住地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第  七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由移民署發給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交由代送件之旅行業全聯會轉發負 責接待之旅行業;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送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連同大陸地區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正 本或大陸地區所發護照正本,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經 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及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臺灣地區入出 境許可證。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交由代送件之旅行業全聯會轉發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交由代送件之旅行業全聯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轉發 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連同大陸地區所發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正本,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第 八 條 依前條第一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一個月;依前條第二項發給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二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第 九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逾期停留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代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第 十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經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 成立五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二、 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三、 最近五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或無故自行停業等情事。


四、 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服務許可獲准,經營滿一年以上年資者或最近一年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五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者。


旅行業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第 十一 條 旅行業依前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應向旅行業全聯會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繳納保證金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旅行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依前項規定繳足保證金;逾期未能繳足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第 十二 條 旅行業全聯會辦理旅行業依第十一條規定繳納之保證金收取、保管、支付等相關事宜,應擬訂作業要點,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第 十三 條 旅行業依第六條第一項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與大陸地區旅行社訂有合作契約。


旅行業應請大陸地區旅行社協助確認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確係本人,如發現虛偽不實情事,應通報交通部觀光局並移送治安機關依法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旅行社應協同辦理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並協助辦理強制出境事宜。


第 十四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因意外事故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家屬來臺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第 十五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


一、 軍事國防地區。


二、 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第 十六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一、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二、 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者。


三、 現在中共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


四、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五、 最近五年曾有犯罪紀錄者。


六、 最近五年曾未經許可入境者。


七、 最近五年曾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八、 最近三年曾逾期停留者。


九、 最近三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請來臺,經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許可者。


十、 最近五年曾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十一、 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十二、 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尚有效者。但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不在此限。


十三、 團體申請許可人數不足第六條之最低限額者或未指派大陸地區帶團領隊者。


十四、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或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未隨團入境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國家安全局、交通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組成審查會審核之。


第 十七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查驗單位應查驗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相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並通知移民署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一、 未帶有效證照或拒不繳驗者。


二、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照者。


三、 冒用證照或持用冒領之證照者。


四、 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五、 攜帶違禁物者。


六、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 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七、 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


八、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入境第三國直接來臺者。


查驗單位依前項進行查驗,如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團體來臺人數不足十人者,禁止整團入境;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團體來臺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在此限。


第 十八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協助填具入境旅客申報單,據實填報健康狀況。通關時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 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主動通報檢疫單位,實施檢疫措施。入境後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及臺灣地區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如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 染病者,除應就近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協 助就醫,並應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機場、港口人員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協助通知檢疫單位,實施相關檢疫措施及醫療照護。必要時得請移民署提供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資料,以供防疫需要。


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大陸地區人民疑似傳染病病例並經證實者,得依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


第 十九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事由、離團天數及人數等條件需離團者,須向 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違反前項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不受前二項限制。


第 二十 條 交通部觀光局接獲大陸地區人民擅自脫團之通報者,應即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之旅行業或導遊轉知其同團成員,接受治安機關實施必要之 清查詢問,並應協助處理該團之後續行程及活動。必要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主管機關廢止同團成員之入境許可。


第二十一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取有導遊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前項導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領取導遊執業證者為限。


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領取導遊執業證者, 得執行接待大陸地區旅客業務。但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測驗訓練合格之導遊人員,未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團體舉辦之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旅客訓練結業者,不得執行接待大陸地區旅客業務。


第二十二條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將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派遣之導遊人員等)傳送交通部觀光局。


二、 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具接待報告表,其內容包含入境團員名單、接待大陸地區旅客車輛、隨團導遊人員及原申請書異動項目等資料,傳送或持送交通部觀光局,並由導遊人員隨身攜帶接待報告表影本一份。


三、 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如有急迫需要須於旅遊途中更換導遊人員,旅行業應立即通報。


四、 行程變更時,應立即通報。


五、 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六、 因緊急事故或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事由、離團天數及人數等條件需離團者,應立即通報。


七、 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遊糾紛,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應立即通報。


八、 於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應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規定辦理。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非以組團方式來臺者,其旅客入境資料得免除行程表、接待車輛、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


二、 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逾期停留之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前二項通報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之。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詳實填報並於通報後,以電話確認。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


第 二十四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繳第十一條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團次最多扣至新臺幣二百 萬元;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節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並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廢止其營業執照。


前項保證金扣繳,旅行業全聯會代為扣除用於支付收容、強制出境等費用後,將淨額連同利息送交通部觀光局轉繳國庫,並通知旅行業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足保證金,逾期未補足者,停止受理該旅行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


旅行業經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繳保證金,旅行業全聯會應扣除第一項被扣繳之保證金後返還。


第 二十五條 旅行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一點,按季 計算,累計四點者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三個月,累計六 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六個月,累計七點以上者停止其辦= B2z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年。


導遊人員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交通部觀光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個月至一年。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或旅行業管理規則或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者,應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相關法律處罰。


第 二十六條 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行業不得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觀光業務。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亦不得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包庇之旅行業,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未經核准經營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第二十八條 旅行業全聯會應就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遊團品質、購物規範、旅遊糾紛調處、簽訂合同及協助身分查核等自律事項,訂定旅行業自律公約,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未簽署前項自律公約者,旅行業全聯會得不予核發接待數額。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違反第一項自律公約者,旅行業全聯會得依情節不予核發接待數額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 有關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 三十 條 第三條規定之實施範圍及其實施方式,得由主管機關視情況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勞健保新聞

有關農民持以申請加保或申請給付之農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時,應如何認定其持分面積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 發布日期:096.02.26
依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6日農輔字第0960104471號函釋略以,依該會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 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須持有符合一定面積農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有關以公同共有土地申請參加農保者,應辦妥農地面積所有權 之證明等,以明確其實際經營之農地及面積,以利審查。準此,農民應依法取得農地使用證明文件,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符合! 上開辦法各款參加農保資格條件規定者,始得申請參加農保。



預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


健保局 發布日期:096.03.02
依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3項。
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修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即時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辨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承保處
(二)地址:台北市信義路3段140號
(三)電話:(02)27065866-2320
(四)傳真:(02)27024091
(五)電子信箱:a110474 @nhi.gov.tw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 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對於低收入戶,規定其健保費由各級政府補助。政府並基於政策考量予以特定群體健保費補助,例如,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政府 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之健保費。另對於不符法定或政策所定補助資格,惟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者,本法於88 年6月22日修正時,增訂相關規定。除規定仍應予保險給付外,並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紓困基金,以協助該等「近貧戶」繳! 納保險費及滯納金,健保紓困基金並自 90年6月7日起運作實施。
惟仍有部分民眾雖未符上開資格,確因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為減輕渠等繳費 壓力,本法於92年6月6日修正時,復增訂本保險救急措施,即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滯納金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 核程序、分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於92年9月10日發布實施,相關事項運作尚稱順利,約有35萬位被保險人、1萬6千家投保單位受惠。惟經檢討,尚有部分事項待予規範,以期周延。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分期繳納期數之裁量基準及每期應繳金額額度 (第五條) 。
二、增訂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請求權時效 (第七條) 。
三、 據統計資料顯示,辦理欠費分期繳納後,未按期繳清欠費,再次分期繳納者,約有百分之二十七,爰增訂違反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嗣後 再次申請分期繳納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俾減少違規情形(第十一條) 。
四、 鑑於被保險人具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資格,經有關機關核准補助其應自付之保險費者,清償能力相對較弱,其欠費雖未達申請分期門檻,恐仍無力一次繳納、或無 力依期數基準分期繳納,爰明定其等欠費金額、分期期數、分期次數,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制,以落實減輕被保險人繳費壓力的立法精 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情況特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經保險人專案同意者,? E7同(第十二條) 。
修 正 條 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 人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 (以下簡稱欠費) ,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
,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第三條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投保單位欠費總額
達新台幣 (以下同) 三萬元以上。
二、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五千元以上。



第四條 分期繳納之期數
,依下列標準為之,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三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一千元:
一、投保單位欠費:
(一)金額二十萬元以下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四)金額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二、被保險人欠費:
(一)金額未滿五萬元者
,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四)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六條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第七條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第八條 投保單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
一、 本單位之圖記或印信。
二、負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非由負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分期繳納期日及繳納金額預開票據,每期以一張為限,信用狀況不良之票據,保險人得拒絕接受。
投保單位因故請求更換前項預開之票據時,保險人得同意其以一票換一票之方式辦理,但各期票據更換次數均以二次為限,且更換後之票據到期日,不得逾原票據到期日三十日。
第九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
第十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
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第十一條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
,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拒絕保險給付。
二、拒絕核發保險憑 證。
三、拒絕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第十二條 申請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其欠費金額、分期期數及分期次數之限制,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惟分期期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期:
一、被保險人經有關機關核准補助其應自付之保險費。
二、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經行政執行處同意。
三、投保單位情況特殊
,得檢具有關機關核准停業、歇業、解散、破產證明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經保險人專案核准。
四、被保險人情況特殊
,得檢具戶籍所在地村、里長出具之無力一次繳納證明或薪資所得等證明文件
,釋明其理由,經保險人專案核准。

第十三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稅務媒體新聞:

會計師事務所 選客戶時代來臨


■【經濟日報╱記者 王慧馨】


從三年前的博達案到近日力霸案,一連串地雷股爆發,除了股民倒楣,簽證會計師也跟著「掃到颱風尾」,不但賠錢、賠上職業生涯,重則還得被羈押吃上刑責。會計師行業面臨空前高風險。
高風險下,會計師事務所如何自救自保?自保之下又能挑戰業績表現?
客戶風險 每年評估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總裁張日炎說,風險管理、慎選客戶是目前經營會計師事務所的最大挑戰。博達案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陸續成立承接客戶的事前、事後審核小組,隨時評估客戶風險,注意市場警訊,也替事務所的風險把關。
接新客戶前,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有「信譽風險小組」,評估客戶的產業狀況、風險程度,總裁張日炎就任後,更讓小組領導人改由董事長楊民賢擔任,強化該單位功能及權力。
對 承續客戶同樣不能鬆懈,每年都要評估一次風險等級。某些產業如果風險較高,如銀行業,因為現金交易頻繁,且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複雜,需要增加審計要求,勤 業眾信便會替客戶成立「風險管理小組」,由客戶簽證會計師主辦、連同事務所內的產業專家,每年共同召開三次以上會議,評估目前客戶的風險等級。
有的產業則可能在某些時段提升風險等級,例如前陣子房地產景氣不好,風險等級提高,會計師也會特別注意,避免審計失敗。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游朝堂指出:「以前的事務所像百貨公司,現在要回歸精品店。」回歸本業、做好審計業務,便是高風險環境下的生存關鍵。
回歸本業 做好審計
致遠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接客戶前,會全方位蒐集相關資訊,委員會領導人、也是資深會計師李明昱就說,日前審核一家新客戶時,因為有委員看到蘋果日報、壹週刊的報導,了解負責人的私生活及財務狀況後,就決定「敬而遠之」。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分析,審計要有好品質,首先要練好基本功,落實查帳的基本動作;其次必須與管理階層的溝通保持暢通,才能更確切掌握審計風險,並替客戶判斷潛在風險,及早提供意見因應。加上會計師對該行業專業知識的了解,便可控管審計風險。
最 近有客戶想改換資誠的會計師簽證,薛明玲就要求團隊把該公司過去一年重大訊息看一遍,了解是否有異常。會計師說,包括證交所網站標示的「注意股票」,或是 股票不正常的連漲幾天,背後都可能隱藏不正常的炒作訊息,也是投資人可留心的指標;如果老闆只談遠大夢想,可能投資期待過高,或許也是警訊。
薛明玲說,會計師一年委任一次,如果續約時發生問題,覺得沒有能力查,就不要續接;如果委任中就發現有異,要不就是協助客戶解決問題,要不就是對主管機關負責,向大眾揭露。總之,會計師不能不食人間煙火,必須要了解該公司、產業的特性。
薛明玲曾看過一家公司財報,發現存貨周轉天數只有三點多天,表示貨才進來就出去了,「結果別的會計師還照簽」。他知道公司可能有灌銷貨的問題,結果後來果然出事。
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馬國柱認為,要管理風險,首先必須打破以往「風險由會計師個別承擔」的概念。以前會計師老把客戶當自己人,到哪裡都把老客戶帶著 走,像這次力霸案就是如此,會計師形同把事務所當靠行。不打破這個觀念,事務所風險永遠在,必須讓會計師了解風險是全體的,要靠全體力量控管。
因此兩年前安侯建業就開始推組織化改革,由三名合夥人、兩名外部顧問組成「獨立評估小組」,決定是否承接新客戶,並有「客戶風險 篩選小組」。單靠這兩個組織,就讓安侯建業過去兩年推拒超過1億5,000萬元的委任簽證客戶生意,也宣告會計師事務所選擇客戶的時代已然來臨。
為降低風險,安侯建業還有一套獨立性審核系統,讓「會計師的祖宗八代都與客戶脫鉤」。安侯建業簽證的上市公司家數約占整體兩成,但因限制購買股票的標準嚴格,包括簽證客戶、客戶轉投資的公司等都不准買,使一半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股票都成合夥人的「禁區」,不得投資。
誠實正直 才能治本
但面對風險,光有制度不夠,必須讓員工打從心底認同組織文化,建立誠實正直的價值觀,才能治本。安侯建業兩年半前開始推動核心價制改革,建立包括團隊合作、開誠布公溝通等七個價值,馬國柱說,關鍵在於「誠實正直」,才能符合社會期待。
為了加強員工的專業行為道德規範,勤業眾信去年也將12月定為「道德月」,推出有獎徵答、徵文比賽,目的都是凸顯「誠實正直」(integrity)的價值觀。(系列一)
【2007/02/26 經濟日報】



投資大陸 掌握法律地圖(上)


■【經濟日報╱張冀明】


大 陸改革開放,經濟建設有一定規模後,乃於1999年修訂憲法明揭「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於翌年3月制定《立法法》,明揭要建立和完善 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法律體系區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法律地圖於焉成形,投資者於決定投資前,應瞭解法律地圖的分際,以免犯 錯。
以法律檢視官員說詞
「大陸是人治社會」常是台商對大陸制度的批評,但台商也習慣於片面聽從大陸官員說 詞,忽略掌握大陸法律地圖。通常,投資者直接與投資當地官員商談投資條件,官員說詞是否符合法律,投資者常未加確認。依《立法法》的規定,大陸法規效力依 序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如果官員說詞或地方性法規違反法律規定,一旦進行投資,損失在所難免。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地點如果是在自治區或經濟特區,自治區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可以有異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變通規定,但仍不可以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至於經濟特區內,可依全國人大會的授權,制定該經濟特區範圍內適用的法規。
全國人大會制定法律
大陸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只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此猶如我立法院有權制定法律。法律制定通過後,由國家主席公布實施,此猶如我總統公布法律。基本上,全國人大會制定和修改憲法、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制定與修改其他法律。
有 關民事、經濟、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及外資等基本制度等須以法律訂定,但在法律尚未制定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授權國務院依實際需要,先制定行政法 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條件成熟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始制定法律。此項立法特色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最佳典範,也是所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方 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
依《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法律的解釋權。由該委員會全體組成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並發布公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成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相同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可作出解釋。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的各專門委員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均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
有 關大陸法律可於下列網站查尋:(一)北大法律信息網(http://www.chinalawinfo.com/index.asp);(二)中國法律信 息網(http://www.law-star.com);(三)國信中國法律網(http://www.ceilaw.com.cn)。
大陸幅員廣大,大部分的省分面積都比台灣大,投資者宜避免以考察地方投資環境的「地理地圖」,誤將地方法規與中央「法律地圖」混 淆,忽略檢視大陸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的差異,及法律地圖中各法規的位階效力,陷入法律的「死胡同」。(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 學博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07/02/26 經濟日報】



會計師事務所 強化軟硬體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


會計師事務所為有效管理風險,除了前端的客戶選擇外,對人才的訓練及相關硬體設備的輔助,同樣不能漠視。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同聲認為,「提高品質」是對抗風險的不二法門。四大紛紛砸重金推廣教育訓練或改善資訊環境,來降低審計風險。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春節前才剛完成上海、香港及台灣三地通訊整併,以後台灣辦公室想聯絡其他地區辦公室,只要撥分機就能免費接通,不必再透過國際電話管道。
加上安侯建業原有的K-Link系統,集團內所有手機網內互打免費;許多會計師及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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