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索引- |
本局新聞 |
(1) | 辦竣戶籍登記方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
(2) | 供員工住宿其租金水電及瓦斯費不得扣抵 |
(3) | 公司給付大陸地區員工之薪資應否辦理扣繳? |
(4) | 未依規定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受罰 |
(5) | 出售長期投資依權益法計算投資損失不得認列 |
(6) | 提列備抵呆帳注意事項 |
(7) | 委外加工僱傭或承攬稅務處理不同 |
(8)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
(9) | 採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辦竣戶籍登記方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當年度必須於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否則將因不符規定而遭稽徵機關剔除並開單補稅。 該局說明,列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方可列舉扣除 2.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為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且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 3.房屋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房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5.應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列明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已明確規定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上揭要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如未設籍該址,縱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亦不得扣除。 該局籲請納稅人購置自用住宅時,請記得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供員工住宿其租金水電及瓦斯費不得扣抵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公司給付大陸地區員工之薪資應否辦理扣繳?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營利事業給付或撥付之報酬,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近來常接獲詢問有關公司員工派駐大陸地區服務者,其給付薪資所得時,應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該局說明如下: 有關公司員工長期前往大陸地區工作,可區分為派至公司設於大陸地區之辦事處服務,或借調派赴位於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兩類。屬於派至公司設於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員工之所得,臺灣地區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如屬借調派赴位於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員工之各種報酬,則需視國內公司與員工所訂工作契約而定,如被派遣員工於派任期間仍為國內公司之員工,且得領取固定報酬及其他津貼補助,並保有員工全部福利,含勞、健保、退職年資給與等,則國內公司與員工實質上仍具有僱傭關係,所支付該等被派遣員工或交付予其在臺眷屬之基本薪資、績效獎金、佣金與醫療津貼等各種報酬,已非屬墊付性質,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局籲請各扣繳單位注意,若有給付上述派赴大陸地區服務之人員各種報酬,請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如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扣繳者,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補報、補繳,得免受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未依規定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乙公司 93年度給付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487萬餘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1萬餘元,經該局處罰鍰215,700元。該公司負責人甲君主張其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但納稅義務(所得)人已如期將該筆所得全額申報繳稅完畢,不應受罰,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納稅義務(所得)人雖將系爭所得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僅能免責令其補繳稅款,但仍應處罰,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所得)人縱將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稅款之所得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行為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8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出售長期投資依權益法計算投資損失不得認列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該局於查核甲投資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營業成本內含鉅額之投資損失,經進一步查核,甲公司係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失,該公司於90年度出售屬於長期投資性質之股票,申報時認為該售出股票依權益法計算之投資損失業已實現,遂列報於營業成本內,經該局剔除該部分投資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指出,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於財務會計上係依被投資公司盈虧狀況認列投資損益;惟在稅務會計上,出售長期投資之股票,則屬於證券交易性質,其成本係以原始取得成本為計算基礎,因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依權益法計算之投資損益不得於所得稅申報時認列為應稅之損益。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有涉及財稅會計差異情事者,均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正確計算損益。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提列備抵呆帳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該局查核甲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應收帳款1億6千餘萬元,其中內含出售固定資產之應收房地款8千餘萬元,該公司以應收帳款餘額之1%為備抵呆帳限額提列呆帳。惟該應收房地款係因出售固定資產而來,與銷貨行為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尚不得據以列入備抵呆帳限額之計算,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調整剔除相關之呆帳損失。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依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提列備抵呆帳者,必須注意將非因銷貨行為發生之其他應收款排除在外,以符合法令規定。 (聯絡人:稽核科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委外加工僱傭或承攬稅務處理不同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表示,基於僱傭關係所給付之勞務報酬,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款;基於承攬關係所領取之費用,則應取得承包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以作為支付憑證。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該公司主要業務係製作按摩椅,惟其中零件之焊接,因公司員工不足,遂委託接包人乙代為焊接,接包人乙完成零件焊接後交付與甲公司,甲公司雖支付了加工費,但對其間之法律關係及稅務處理有所困惑,詢問解決之道。 該局說明,類此交易情形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人)接受廠商委託並負責向各代工戶轉發原料及加工費而收取報酬者,廠商於支付加工費時,應取得接包人(或代工戶之代表人)所造具代工戶名冊,作為支付費用之原始憑證(名冊上應有代工者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領取金額及簽章),並依照給付薪資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而接包人本人所領之報酬屬僱傭關係之薪資部分,應另行掣具收據交付委託廠商,並由給付廠商按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若該接包人並非接受委託向各代工戶轉發原料及加工費收取報酬,而係個人僱工承包並自行負責盈虧者,則已具營利事業性質,其與委託廠商屬於承攬關係,所承包收入應以營利事業名義掣給統一發票,並作為對方支付之憑證。接包人若自行僱工承包並自負盈虧者,應辦理營業登記,委託加工廠商應取得接包營利事業之統一發票作為支付憑證。 該局呼籲,委託加工戶加工之營業廠商於接洽接包人時,應明辨該接包人是否自行僱工承包且自負盈虧,不應一律均依接包人所提供之代工戶名冊作為支付費用之原始憑證並依此辦理所得稅扣繳;另接包人亦應了解本身究屬僱傭或承攬類型,而作不同之稅務處理,避免混淆而觸法。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最近對不特定之社團或財團法人進行選案查核,發現其中部分法人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該等團體、組織雖主張其係屬公益性組織或慈善救濟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不應課徵營業稅,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不論是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或勞務之事實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受逃漏稅額1至10倍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王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7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採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95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者,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為便利營業人辦理會計師查核簽證事宜,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格式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稅務書表下載/營業稅/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之營業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自行下載運用。 該局指出,為使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及辦理查核簽證之會計師熟悉相關作業規定,已增訂「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2項,規定前揭營業人自96年1月報繳95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開始,如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撤銷其採直接扣抵法資格,且於撤銷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該局提醒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兼營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且帳簿記載完備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直接扣抵法。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要注意,符合首揭規定者,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以免遭稽徵機關撤銷採直接扣抵法資格。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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