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要保人非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2006/1/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雖以列報24 千元為限,惟其認列之先決條件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申報戶,如非同一申報戶則支付之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保險費扣除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1,002元,經本局羅東稽 徵所以其中受扶養親屬保險費12,305元與稅法規定不合,乃予剔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607元。申請人主張受扶養親屬保險費20,000元未超過限 額24,000元,請准予追認云云,申經復查該局以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而予以駁回。




該局表示:「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千元為限。」為所 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得依所 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為財政部63111日台財稅第30220號函所明釋。




該局表示:列舉扣除保險費之立法目的,旨在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如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則無此項目之適用,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誤報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額。


 



分 網: 賦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