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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分配予股東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規定比率,致有超額分配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
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
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所稱「帳載累積未
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
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配96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2億5千餘萬元,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20%,經該局深入查核A公司帳載96年度稅後損益,發現A公司 原就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採成本法評價,嗣後雖經其委託會計師改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採權益法評價,調整增加稅後純益7,000餘萬 元,惟A公司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漏未加計該調整數,經重新計算其稅額扣抵比率應為15.6%,致核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千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14條之2規定,責令補繳,並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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