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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解散事由未依法進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將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
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該公司 未依
法進行清算,稽徵機關除移送強制執行外,將以全體董事
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
規定「公司之 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所
稱「董事」,參照經濟部解釋,係指「全體董事」,因
此,如股份有限公 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
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該局最近接獲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君詢問,A公司1年前
已向經濟 部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登記在案,公司已
不存在,其已非公司負責人,為何限制其出境?依據稅捐
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
罰 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會陳報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營利事業負責人
出境,而在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以營 利事業
負責人為清算人,也就是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呼籲,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欠
稅應儘速繳納,如係擔任公司董事, 千萬別以為自己不
是負責人,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應特別注意公司有
無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否則因公司欠稅而遭限制
出境,致影響出國行程錯失商 機,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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