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有關扣繳及


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扣繳單位詢問有關給


付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是


否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


號函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


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 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


費用,給付時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


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


。另財政部99年12月 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


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


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


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違


反規定遭受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發布單位:北投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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