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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贈與於100萬額度內免繳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享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自98年1月23日以後)。因此,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贈與320萬元,且當年度無贈與財產給與他人,可以免繳贈與稅




該局指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得免課贈與稅,惟該贈與日須於結婚日前後半年內,始有免課贈與稅之適用,至於結婚日則 以戶口名簿所記載之結婚登記日為準。例如子女於99年3月31日結婚,父母可於98年9月30日至99年9月29日這一期間內,各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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