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以減少爭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


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以減少爭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


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


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


制。




該局說明,實務上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配合政府機關作業,


於該各機關辦公處所逕對低收入戶發放救濟金,並取得相


關政府機關之證明列報捐贈費用。惟由於相關款項並未匯


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致產生能否列報捐贈扣除之爭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是類實質上屬對於政府機關之捐


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杜絕爭議並疏減訟源。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62)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1/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