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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租回資產其出售之損益為未實現損益,應予遞延分年攤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
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
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
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
出。
該 局日前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發現以從事附駕駛之遊覽車租賃為業的甲公司,該年度申
報出售資產損失120餘萬,經請公司提示資料,查 出售車
輛均以售後租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並未依規定將
出售資產損失列為未實現出售損失予以遞延,經依合約條
件分年攤銷重新計算,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如有融資租賃情事應注意前述規定,
以免未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6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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