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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租回資產其出售之損益為未實現損益,應予遞延分年攤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36條之25項規定,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


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


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


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


出。




該 局日前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發現以從事附駕駛之遊覽車租賃為業的甲公司,該年度申


報出售資產損失120餘萬,經請公司提示資料,查 出售車


輛均以售後租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並未依規定將


出售資產損失列為未實現出售損失予以遞延,經依合約條


件分年攤銷重新計算,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如有融資租賃情事應注意前述規定,


以免未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60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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