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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贈送禮券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


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


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 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


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


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


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


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


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


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


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


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


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及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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