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匈牙利代表處與匈牙利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生效《賦稅》2011/1/1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我國與匈牙利簽訂之「駐匈牙利代表處與匈牙利駐臺北貿易 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匈租稅協定)已於99年12月29日生效,欲申請適用該協定之規定者,可依財政部頒布之「適用所得 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計有19個國家,臺匈租稅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 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受僱所得、董事報酬、表演及運動員、養老金及年金、公共勞務、學生及其他所得等,協定之詳細內容 請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6&serno=200912140020&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treaty.jsp&level2=Y&qclass= )「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匈牙利居住者如在我國 境內未設有常設機構,有前揭所得依該協定我國應予免稅者,該所得人應檢附匈牙利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交易合約)等,敘明適用之 租稅協定條文,向給付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如我國居住者欲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者,請填具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列示之附件,向所轄稅捐 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賦稅署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該局呼籲,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者,除應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申請外,與所得 相關之證明文件及交易紀錄仍應妥為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Jan 24 Mon 2011 12:51
「駐匈牙利代表處與匈牙利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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