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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股票高價低賣者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經查獲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者,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因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應補稅並予處罰。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按實際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經查獲實際成交價格高於繳款書填載之金額屬實,且證券買受人未按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賣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者,證券買受人除將被依法補徵稅款外,亦將被處以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者,須按實填報繳稅,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繳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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