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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扣繳義務人應於100年1月31日前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改採分離課稅,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惟各扣繳單位(如證券商或銀行)應於100年1月31日前將該項所得連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9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
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就源扣繳之其他所
得,採分離課稅,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者,按所得額扣取10﹪,扣繳義務人應於1月底前,將該
項所得連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所得 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5﹪,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項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 徵所申報核驗後,將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各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前項申報作業,如有稅務法規適用或申報上之疑義,可隨時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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