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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至,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之抽獎獎品、餐會、犒賞員工禮品等之進項稅額,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
營業人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


餐會、旅遊等活動,以及提供之抽獎獎品,其所支


付之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


以其產製、進 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員工抽獎、


贈品使用,如該貨品以進貨或該有關科目列帳,所支


付的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


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惟該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


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應視為銷售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或誤將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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