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如何計算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與嗣後出售抵押物,係分屬「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2個銷售行為,應按兩交易階段分別計算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資產管理公司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因其參與分配而分得款項時,不良債權將因而減少或消滅,故其參與分配所得金額屬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所收回之金額,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




資產管理公司如除聲明參與分配外,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且於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則應以抵押物之拍定價格作為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回金額,就該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賣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嗣後銷售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徵免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某資產管理公司95年至99年間有預售不良債權抵押物情形,因未諳法令,未報繳營業稅,經該局解說後於99121日申請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合計新臺幣5佰多萬元。



該局呼籲,請資產管理公司自行檢視,如有因不諳法令規定,或一時不察而漏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規定申請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發布單位:中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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