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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轉開扣繳憑單予受益人

《賦稅》2010/12/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受託人應將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規定計算受益人所得額,併同股利憑單上所載之可扣抵稅額,於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期限內,填發股利憑單予受益人。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信託案件,發現有部分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產生之收益,未按所得發生年度轉開扣繳憑單,違反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3項規定,被處罰鍰。



該局呼籲,信託受益人如接獲轉開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列報,以免因漏報被處罰鍰。



(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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