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受訂金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2010/12/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交易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屬預收款項,仍應就預收款項部分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發生交易行為,雖於收受訂金後,因故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惟仍應於收受訂金時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嗣後若因故解除交易契約,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單申報銷售額減項。



該局查核營業稅案件,發現轄內某一建設公司預售房屋收受訂金後,因購買人無力支付價金,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合約。該公司雖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惟因未依法於收受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款,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逾期受罰。



(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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