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國96年01月07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未在我國設籍之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注意事項
(2) 年終尾牙獎品、慰勞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3) 逾二年仍未給付的費用或損失,應轉列其他收入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未在我國設籍之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人死亡後,其部分繼承人如僑居國外未在我國境內設籍,且欲拋棄繼承權者,仍應依我國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其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法院所核發之核備函供稽徵機關查驗。
該局指出,該局於受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案件繼承人如僑居國外未在我國境內設籍,其主張拋棄繼承權時,代理人往往以為只要取得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政府指定合法僑團或駐外辦事處簽證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聲明並委託辦理之授權書即可;惟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權之拋棄為要式行為,如未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不生法律效力。
  該局呼籲,個人受託代辦僑居國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於取得聲明拋棄繼承並簽證之國外授權書後,應掌握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之時效,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免滋生爭議。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541)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 年終尾牙獎品、慰勞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物、慰勞品等之進項稅額,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汽車、電腦、音響、手機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表示,營業人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之活動費用,以及提供之中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誤申報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扣抵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781)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檔案下載 9512營業人酬勞員工貨物.doc
本局新聞
主  題 逾二年仍未給付的費用或損失,應轉列其他收入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費用或損失,如超過二年仍尚未給付時,應依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指出,於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尚有應付利息支出1000餘萬元,經查該筆利息支出係於90年度估列,直到93年度仍有500餘萬元尚未支付,因已逾二年,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0餘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年度終了時如帳上有應付未付費用或損失,請檢視有無超過2年仍未支付,或原高估費用或損失已不需再支付時,請確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57)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歡迎全篇轉寄
但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節錄。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11-3711 傳真:02-2389-1052
歡迎參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