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放寬欠稅追繳的規定。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上限個人拉高到100萬元、企業也提高為200萬元。此外,未來政府追繳欠稅期間最長只有15年,逾期不再追究。
財稅官員說,欠稅限制出境金額放寬後,由於限制出境是追繳欠稅最有效的方法,因此未來勢必影響稅收保全,以個人為例,最多會有11億元稅收被影響。至於追繳欠稅期間定15年上限,官員表示,以目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統計,一旦法案完成修法,約有493件、3.1億元的欠稅案件可以因此「解套」。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審理「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條例草案」等案,經過冗長討論後,朝野立委與財政部、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達成共識,但仍需經朝野協商後送交院會。
國民黨立委林滄敏表示,限制人民出境是一種強制處分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原本個人欠稅金額逾50萬、營利事業達100萬得限制出境的條文是在73年訂定,應比照這幾年物價波動,將個人調高為300萬、營利事業600萬。
幾經折衝,財部才同意將限制出境上限調高一倍,個人和營利事業分別調高為100萬、200萬元。官員說,以個人為例,目前百萬以下的欠稅案件占限制出境總件數的46%,繳清比率56%。
除了放寬欠稅出境禁令,親民黨立委沈智慧也提案修法,為避免因為政府追繳欠稅的期間沒明確規定,導致納稅人一輩子淪為「稅奴」。在立委堅持下,財政部最後也讓步,未來財政部對於欠稅案件有5年徵收期,案件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後,還有10年的徵收期,總計時間15年,超過這段期間,政府就不得追繳。 【2006/12/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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