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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


水源特定區土地,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


稅時,應注意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


名稱,如為住宅區僅能 扣除土地價值30


不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


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


在中華 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


稅。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


準第3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


源特 定區之土地,如為住宅區,在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扣除該土地價值之30%




該局受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繼承人申報甲 君遺產4


億餘元,扣除額部分列報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1,700萬餘


元,經查核發現所申報水源特定區土地係屬住宅區,依上


揭法令規定僅能扣除30﹪,重新計 算水源特定區土地減


免為510萬餘元。




該局指出,水源特定區於核課遺產稅時可享有減免優惠,


屬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


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土地價值半數;但在水


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計畫發布實施


後發生之繼承,以及自來水法第12條之1施行前 已持有該


土地,於該法條施行後發生之繼承,可扣除土地價值全


數;另住宅區扣除土地價值30%,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


土地價值20%




該局籲請納 稅義務人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


益。




(聯絡人:稽核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3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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