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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
水源特定區土地,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
稅時,應注意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
名稱,如為住宅區僅能 扣除土地價值30﹪
不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
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
在中華 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
稅。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
準第3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
源特 定區之土地,如為住宅區,在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扣除該土地價值之30%。
該局受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繼承人申報甲 君遺產4
億餘元,扣除額部分列報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1,700萬餘
元,經查核發現所申報水源特定區土地係屬住宅區,依上
揭法令規定僅能扣除30﹪,重新計 算水源特定區土地減
免為510萬餘元。
該局指出,水源特定區於核課遺產稅時可享有減免優惠,
屬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
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土地價值半數;但在水
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計畫發布實施
後發生之繼承,以及自來水法第12條之1施行前 已持有該
土地,於該法條施行後發生之繼承,可扣除土地價值全
數;另住宅區扣除土地價值30%,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
土地價值20%。
該局籲請納 稅義務人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
益。
(聯絡人:稽核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3)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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