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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稚園給付給才藝、安親班教師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托兒所、幼稚園之業者於課後
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給付所聘請教師之薪資,應依
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 及填報扣(免)
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
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
級中學之教職員薪 資所得免納所得稅。即托兒所、幼
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之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
所得為免稅所得;但托兒所、幼稚園若於一般課
程外增開才藝或安親班收 費 教授者,該才
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則非屬前揭法條規
範之免稅所得,仍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
填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查獲連鎖幼稚園於課後 額外收費增設圍棋、美陶、
律動等課程,給付兼職才藝教師薪資所得300萬餘元,因
誤認為薪資所得免稅而漏未扣繳稅款18萬餘元,違反扣繳
規定,遭致限期補 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按應扣未
扣稅款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
稅法規定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 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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