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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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 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登載買受人之二聯式收銀 機統一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 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因此,營業人向開立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 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於購買時,請其於統一發票上登 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申報 扣抵時,應將載有其統一編號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作 為申報扣抵之憑證。其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如下: 進項 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 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該進項稅 額依其性質填報在申報書之第37欄或第39欄。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具載有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 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須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自 身權益。 |
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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