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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賦稅》2008/1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同1個買受人購買商品項目眾多,無法於1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開立完成時,不可使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應以1張發票1組字軌號碼方式開立。



該 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 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同辦法第29條規定,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 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 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局說明,如買受人同一筆交易購買品項眾多,營業人需開立2 張以上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時,各張發票應依上開規定詳實記載開立,且每一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不得重複,不可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 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造成重複給獎之情事,如以同一組字軌號碼開立多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致發生重複領獎者,依前 揭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29條規定,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



該局籲請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開立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及罰則。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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