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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而未依限補繳稅款者如未經證實確係虛報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高雄市鍾小姐來電詢問﹕其於四月份收到一份95年度綜合


所得稅補繳繳款書,發現核定通知書裡有一筆薪 資所得


疑似被虛報,遂以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為由,而未於限


繳日期內繳納補徵稅款,但日前收到國稅局回函通知扣繳


單位並無虛報薪資,且要求儘速繳納稅款並 加徵滯納金


及利息,其對於因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而事後卻須被加


徵滯納金及利息甚感不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薪資


所 得,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後,納稅義務人以舉發扣繳


單位虛報薪資支出為由,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補徵稅款,


嗣經司法機關審理認定扣繳單位並未虛報,或納稅義務


人於檢舉後撤回檢舉時,納稅義務人對於該補徵稅款,應


自始負責;如有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自屬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104條第1項第5款所稱逾期繳納稅款 之情形,應


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以鍾小姐為例,其因檢舉扣繳單位虛報薪資而未於原繳款


書限繳日期內繳納補徵稅款,嗣經國稅局調查後回函通


知,被 檢舉之扣繳單位並無虛報薪資,故鍾小姐除須繳


納應補稅款外,尚應繳納逾原繳款書限繳日期而加徵之滯


納金及利息。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舉發扣繳單位虛報


薪 資情事,應特別注意前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69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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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