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索引- |
本局新聞 |
(1) | 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應如何開立繳費證明? |
(2) | 公司合併當期決算期間終止日與決算申報時限起算日說明 |
(3) | 營利事業租用房屋修繕費認列條件 |
(4) | 出售今年之興櫃公司股票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5) | 營業人申請註銷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依法申報營業稅 |
(6) | 營利事業成本無法分析,國稅局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
(7) | 個人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其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 |
(8) | 自動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規定 |
(9) | 參加傳銷事業相關營業稅疑義 |
(10) | 借款利息作為租賃必要費用應檢附證明 |
(11)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電子申報 |
(12) | 執行業務者列報員工旅遊費用相關規定 |
(13) | 申報營所稅漏報所得額,除補稅外,須受處罰 |
講習會資訊 |
(1) | 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電子申報實機操作﹝需線上報名、10樓電腦教室上課﹞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應如何開立繳費證明?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健保投保單位電話詢問,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者,健保繳費證明應如何開立? 該 局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對於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之被保險人,為兼顧其申報綜合 所得稅適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項目之權益,投保單位於開立繳費證明單時,應先徵詢被保險人,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3口眷屬平均分攤保險費,憑以開立保險費繳 納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 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亦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 康保險費,只要被保險人與加保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均可依實際發生數額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人每年24,000元扣除額之限制。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201599 分機6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公司合併當期決算期間終止日與決算申報時限起算日說明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併而解散,其當期決算所指「當期期間終止日」,與決算申報期限起算日二者尚有不同,公司應注意相關規定。 該 局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額, 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此,營利事業當期決算之「當期期間終止日」,係指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且所稱合併之日,應 以公司董事會決議所訂定之合併基準日為準,至於辦理決算申報期限45日之起算日,依財政部83年8月17日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規定,應以主管 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為準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董事會決議訂96年7月1日為合併基準日,另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為96年8月15日。甲公 司因合併而解散,其當期決算之決算期間為96年1月1日至96年7月1日,決算當期期間終止日應為96年7月1日;至於辦理決算申報期限45日之起算日為 96年8月15日,並應於96年9月28日之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期限計算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鄧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租用房屋修繕費認列條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房屋,裝潢整修之修繕費,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2款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該 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4年度列報房屋之修繕費100餘萬元,惟公司財產目錄並無房屋,經公司說明係為擴大營業 租用房屋裝潢修繕支出,其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6萬元且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依前揭規定,予以調整遞延,並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租用房屋裝潢整修之修繕費,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出售今年之興櫃公司股票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95年度取得時為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96年度出售時已申請並登錄為興櫃公司,則該筆股票買賣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 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 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以出售時之股票性質作判斷,出售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才須 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取得時為何種性質之股票則在所不問,所詢出售時已屬興櫃公司之股票,該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業人申請註銷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依法申報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如尚有存貨及固定資產,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因其性質與 銷售相同,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並補徵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請註銷登記後,如尚有存貨及固定資產,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至轄區所屬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松山分局賴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成本無法分析,國稅局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同時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應將相關進、銷、存貨帳載清楚,若營業成本無法勾稽,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同時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如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證,登載不全,致無從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分別按各類商品適用之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若無法明確區分者,將依其中最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認定之。 該 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登記一般食品買賣業,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亦以一般食品申報,經國稅局通知查核,由於甲公司進、銷、存貨登載不全,亦無法重新分 類供勾稽成本,又經查其商品包裝、廣告及售價均以健康食品銷售給消費者,經國稅局調整為其中最高之健康食品買賣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平時應做好帳簿之登載工作,並詳實記錄,相關帳簿憑證亦應妥善保存,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混亂、記錄不全或相關憑證遺失無法勾稽查核,需適用較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核算其所得額。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個人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其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 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該 局舉例說明,某君出售藝術品,其成交價為120,000元,因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合法憑證,即依成交種類,比照該行業代號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 準(行業代號4799-19古玩、書畫)之淨利率15%,核算財產交易所得為18,000元(120,000×15%)。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自動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說明,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 局指出,所得稅及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國稅局均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使用。惟扣繳單位自動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 請直接使用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並於繳款書「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印章,以明責任,並據以免徵滯納金。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稅法規據實定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如有短漏報或逾期辦理情事者,請儘速依前述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參加傳銷事業相關營業稅疑義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參加傳銷事業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以及辦理營業登記後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疑義? 該 局說明,以個人名義參加傳銷事業,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又不論其是否辦理 營業登記,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傳銷商品時,均應取得傳銷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如以個人名義參加傳銷事業因無固定營業場所,未辦營業登記者,應取具二聯式統一 發票;如該個人已辦理營業登記,即以營業人身份參加傳銷事業者,應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作為其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以營業人身份參加傳銷事 業,其銷售傳銷事業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因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傳銷事 業給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填具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蓋章後,交付傳銷事業;另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 而取得之獎勵金,應按佣金收入處理。應由營業人開立佣金收入之統一發票交付傳銷事業,並非以進貨折讓方式處理。 該局籲請營業人留意此二類處理方式之不同,以免誤用。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借款利息作為租賃必要費用應檢附證明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其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支出列為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扣除,惟須舉證證明該貸款係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如其未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或舉證不足者,將依財政部核定之必要費用標準調整。 該 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 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例如: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所稱必 要損耗及費用,可先行計算是否較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金額(以95年度為例,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為高,再審視是否符合前述法令規定,並於結 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俾免事後被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電子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期間為97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請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單位依限向所轄稽徵機關或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籲請申報單位多加利用電子申報方式,以節省徵納雙方的作業時間。電子申報方式如下: 一、媒體申報(各類所得資料大於5萬筆以上): (一)將各類所得資料檔案利用稽徵機關提供之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錄製於磁片或光碟片。 (二)所得資料檔案磁片或光碟片應於97年1月31日前,連同檢附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媒體檔案遞送單及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網路申報: (一)先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或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以取得網路申報之身份認證。 (二)至前揭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申報軟體,將各類所得資料完成建檔並經由審核程式檢核無誤後,於97年1月31日晚上12時前,透過網路上傳申報資料。 (三)資料上傳並檢核無誤,即由報繳稅服務網站回傳確認完成申報訊息,申報單位自行列印回傳之回執聯與申報書留存備查。 (四)申報單位得於申報期間得透過網際網路隨時更正其申報資料,惟使用網路報稅密碼上傳資料者,每日更正申報僅限3次。申報截止日以後如須更正應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執行業務者列報員工旅遊費用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該 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惟全年職工福利總額不 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超過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 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扣 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會計師事務所9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事務所列報其他費用中有國外旅遊費用,其旅遊名冊之參加人員並 非全體員工,且有該事務所之客戶,依上開規定,屬事務所對員工旅遊之補助,應將補助之金額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處罰,另將招待客戶之旅遊費用轉列交 際費。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員工旅遊費用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並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申報營所稅漏報所得額,除補稅外,須受處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漏報收入或虛增營業成本及費用者,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因漏開發票致營業收入少報,或因取具虛設行號發票,虛增營業成本、費用,致當年度所得額短計者,除核算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的規定按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查獲某營利事業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業收入部分,短漏開發票金額2百餘萬元,漏報所得額54餘萬元,該局於加計漏開發票漏報收入後,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3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
講習會資訊 | 主 題 | 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電子申報實機操作﹝需線上報名、10樓電腦教室上課﹞ | 詳細內容 |
| 場次資訊 | 第1場 時間:96年12月11日09時00分~96年12月11日12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2場 時間:96年12月11日14時00分~96年12月11日17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3場 時間:96年12月18日09時00分~96年12月18日12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4場 時間:96年12月18日14時00分~96年12月18日17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5場 時間:96年12月20日09時00分~96年12月20日12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6場 時間:96年12月20日14時00分~96年12月20日17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7場 時間:96年12月25日09時00分~96年12月25日12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8場 時間:96年12月25日14時00分~96年12月25日17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9場 時間:96年12月27日09時00分~96年12月27日12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第10場 時間:96年12月27日14時00分~96年12月27日17時00分 場地:中華路1段2號10樓電腦教室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 參加對象 |
| 詳細資訊請進入本局網站查閱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歡迎全篇轉寄 但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節錄。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11-3711 傳真:02-2389-1052 |
 |
歡迎參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