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稅者為限

《賦稅》2007/7/1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 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倘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或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而無該法條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所稱「已納遺產稅者」,係指整件遺產稅案件經核定有稅且完納稅捐為限,但不含免稅之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 留地等,因此等免稅土地雖計入遺產總額,惟未經課徵遺產稅,即未繳納遺產稅,故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而無該法條之適用,並按各類免稅土地適用之法 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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