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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亡前匯款轉入子銀行存款帳戶涉贈與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張貼日期:2008/1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故如父子雙方之間存款之移轉,而無其他對價關係,將涉及贈與行為,須依法課稅。



該 局說明,甲君93年度將其銀行帳戶存款4,000萬餘元轉入其子銀行帳戶,經查獲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甲君主張係為子購買股票之資金,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惟經查得該資金轉入甲君之子銀行帳戶後並未即時購買股票,而係供作長時間陸續購買,顯係屬其子受贈該筆資金後之運用。動產所 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甲君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已成立及生效,乃按同法第4 條規定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合計2,000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時改主張該資金雖存入子銀行帳戶,但為其借名使用之證券戶及股款交割帳戶,下單買賣均係其 操作及證券股款交割帳戶之金融卡及存摺皆係其保管,無涉贈與,惟迄未能提示積極資料證明,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指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論究上開行政救濟案件,甲君將其存款移轉予子受領,並經子持以購買股票,應就主張借用子名義帳戶而無贈與意思之行為負具體舉證責任,既未能舉證,自應依法課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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