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被繼承人遺留之應領董監事酬勞應列入遺產課稅

《賦稅》2008/11/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放之應領董監事酬勞,屬於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



該 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查得被繼承人生前為乙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146條規定,董事必須經選任,又同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 應由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補選之。是被繼承人董事之身分,繼承人應無繼承權,被繼承人甲君因董事身分所應領之董監事酬勞,乙公司雖然於其死亡後始發放,甲君所 應領而尚未領取之董監事酬勞,屬有財產價值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應併計遺產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應收取未收取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宜留意,千萬別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並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其他常遇到的問題......


 


         相關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