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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97/12/2日前申請

《賦稅》2008/1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9762日 截止,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97122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 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 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舉例來說,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 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97122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 件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




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在975月間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本人、配偶之薪資所得未分開計算稅額而採取合併計算者,該局於核定 時,將會主動採取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方式核算,因此,是類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主體無需申請變更。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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