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代收各項稅款手續費,應開立發票予消費者

《賦稅》2008/11/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至便利商店繳納各項稅款、學費或交通罰鍰,所額外支付的手續費,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該 局指出,民眾若到便利商店繳納各項稅費等,因便利商店所提供的代收服務,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勞務範圍,故其代收稅費等所收取之 手續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並申報及繳納5%營業稅,民眾若係到銀行繳納稅款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規定,銀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 代收稅款等並非銀行的本業經營範圍,所收取之手續費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應依5%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便利商店代收稅款等收取之手續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銀行業代收稅款等收取之手續費則要依5%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另處110倍之罰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朱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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