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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可由累積留抵抵繳

《賦稅》2008/1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自行發現有短漏繳應納營業稅額,若尚有累積留抵稅額,可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其短漏報之應納稅額。



該 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之逃漏稅案件,免予處罰,惟該項補繳之稅款,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申請由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一併抵繳;至應加計之利息如未繳納或抵繳者,由該管稽徵機 關發單補徵,通知其限期繳納。若公司應補報並補繳營業稅額(含利息)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仍應由公司先向公庫繳納後補報,否則該差額 部分,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轄內某公司自行發現有短漏繳應納營業稅額,申請補報繳,惟稅款一時籌措不及無法繳納,不符合自動補報繳規定,但該公司尚有留抵稅額,即申請以留抵抵繳則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自行發現有短漏繳應納營業稅額情形,且有累積留抵稅額者,可以累積留抵抵繳應納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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