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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產製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應先課菸酒稅再課貨物稅

近來受到養生風潮影響,不少飲料業廠商紛紛加入生產果實醋、穀物醋行列,而產製健康醋等飲料,應否課徵貨物稅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 明,廠商產製之健康醋,如可供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飲用或直接飲用,均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依規定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如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者,可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或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報告書,向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出廠。



基於健康醋飲品市場看好,不少酒品產製廠商亦投入生產健康醋行列,國稅局特別指出,酒品產製廠商如以自行產製之 酒品改製成健康醋,依菸酒稅法1條及第3條規定,酒品在廠內加工為非菸酒稅應稅產品,應視為出廠。因此,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該領用作為原料之酒 品,除應依法繳納菸酒稅外,其產製出來之健康醋,亦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免徵或完納貨物稅,始能出廠。



該局特別提醒廠商,如有上述漏報菸酒稅或貨物稅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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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三科曾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43 彙總編號:971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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