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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及美容業務,應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張貼日期:2008/1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關於獸 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經營之動物旅社、動物美容及於獸醫師執業場所販賣犬、貓等寵物用品、飼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 局說明,寵物已成為現代人於工作閒暇時之玩伴,由街坊林立之動物醫院、動物美容院等可窺見一斑,而動物醫院之執業獸醫師,除提供專業性醫療業務外,屬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免視為銷售勞務外,其執業場所兼有販售寵物飼料、寵物用品等,屬同法第1條 所稱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核發現,上述販售行為在獸醫師執業場所,常屬附帶行為,且執業者亦誤認為其規模狹小,無需辦理營業登記;甚而執業獸醫師兼有從事寵物美容業務,亦未辦理營業登記,以上情形,均與規定不符,仍需依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提醒,寵物醫院如有上述情形,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其辦理登記前之銷售額並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申請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 分機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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