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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其國際海纜電路使用權出租與國內電信業者所收取價金應按5%課徵營業稅

《賦稅》2008/11/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將其國際海纜電路使用權出租與國內電信業者所收取價金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國際通 信必須透過各國業者共同佈建之網路完成,目前絕大部份國際通信係經由海纜中繼轉接。而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之1規定,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係指經營 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故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為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輸機設備,該設備須經國內經營市內 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電信業者,利用伸展出去的海底電纜網路與國外電信業者合作始能經營國際電信務。



該局指出,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使用權」係屬銷售勞務,若銷售對象為國內電信業者,其勞務之提供地與使用地均於中華民國境內,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之適用,其取得出租國際海纜電路使用權之勞務價金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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