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租地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應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事宜

《賦稅》2008/1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土地興建房屋,以個人出租人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扣繳義務人於租賃期間,應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事宜。



該 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每次以現金給付土地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另承租土地 之營利事業於興建房屋時,其代付建造房屋之工程款,於給付時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惟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 局舉例,甲公司9711日 向居住者個人乙君承租土地自費建屋,約定每月土地租金5萬元,租期20年,甲公司興建房屋之營建成本為2千萬,並登記乙君為 房屋所有權人,則甲公司97年每月給付租金5萬元時,應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於981月底前列 單申報乙 君97年度租賃所得總額60萬元扣繳憑 單;另建造成本部分,甲公司應按租賃期間20年平均計算出每年租賃所得100萬元,並於981月底前 申報乙 君97年度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100萬元;乙 君97年度取自甲公司之租賃收入160萬元(60萬元+100萬元),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合併各類所得一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揭租賃情形而未依規定將建造成本部分申報免扣繳憑單者,應儘速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免扣繳憑單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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